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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016-09-05 17:27:00     有法365   3252759

使用说明

1、 本指引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 本指引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参照本指引对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编制披露信息表。

3、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月度报告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每年430日前发布上一年度报告。

4、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5、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外,月报、季报、年报应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发布,投资者可以登录进行查询。

下附私募基金等报表,点击“下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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