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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导基金做LP的私募基金是否要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2017-05-21 08:01:00     有法365   14528

并非有政府引导基金参与的私募基金都会被认定为国有股东,并非有政府引导基金做LP的私募基金都有国有股转持义务,也并非被认定为国有股东的私募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都可以被豁免。对于政府引导基金与私募基金的结合,最为关键的法律问题就是该私募基金今后是否将被认定为国有股东,这直接决定了该私募基金是否适用国有企业监管规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这些规则和规范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国有股转持,其二是国有产权转让。


本文主要从国有股转持义务、国有股东认定标准、国有股转持的豁免条件及豁免流程等方面,为正在申报政府引导基金的私募创投基金梳理相关法规、政策。


什么是国有股转持义务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其中,国有股是指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是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


(一)转持主体是谁?

答:转持的主体是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


(二)什么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答:指国务院和省级以上(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特设机构和负责监督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各级财政部门。


(三)什么是国有股?

答: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转持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时。


(五)转持数量是多少?

答: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具体而言:

国有股东应转持股份数量=股份有限公司IPO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10%;


1、国有股数量>应转持股份数量的:

上市公司的每一国有股东应按照如下公式计算转持股份数:

每一国有股东转持股份数=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10%×该国有股东在所有国有股东中的出资比例;


2、国有股数量<应转持股份数量的,全部转持,即:转持股份数=国有股股份数。




如何认定国有股东


(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下称“80号令”)认定国有股东的标准:


1、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业或单位应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标注国有股东标识:


2、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纯国资股东100%持股的公司,将被认定为国有股东;如果某一公司,其单一纯国资股东绝对控股(持股比例达到50%或以上),将该公司被认定为国有股东;纯国资股东合计持有50%以上,且其中之一为单一大股东,则该公司亦被认定为国有股东。


(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2016第32号))(下称“32号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3、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与80号令相比,32号令具有两处明显变化:其一,32号令中用“企业”代替了80号令中“公司制企业”的表述,扩大了适用范围,使得有限合伙企业这一非公司制企业的国有属性认定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二,32号令增加了“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且可通过相关协议安排进行实际支配”的这种第一大股东协议控制的认定方式。


(三)合伙制私募基金国有股东的认定


1、当LP为一个或多个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全资企业时,由于全部LP的资金均为国有性质,此时基金应被定义为国有属性的基金。


2、当LP为多个,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全资企业的合计财产份额占比超过50%,且财产份额占比最大的LP是某个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全资企业时,此时基金应被定义为国有属性的基金。


3、与上述第(2)项相对,当LP为多个,即使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全资企业的合计财产份额占比超过50%,但是财产份额占比最大的LP是非国有企业时,此时基金不应被定义为国有属性的基金。


4、当LP为多个,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合计财产份额占比未超过50%,但财产份额占比最大的LP是某个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时,并且该LP通过有限合伙协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该基金的,此时基金应被定义为国有属性的基金。




被认定为国有股东是否一定要转持


(一)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为提高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创投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加大对中早期项目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创业机构和引导基金经审核批准后,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资质要求:


1、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a.创业投资业务。

b.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c.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d.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e.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2、工商登记名称中注有“创业投资”字样。


3、遵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且最近一年必须通过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申请豁免转持义务当年新备案的创投机构除外),投资运作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或者遵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且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资格审查,投资运作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4、被投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营业总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二)混合所有制国有股东可以现金支付代替国有股转持义务


1、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若要履行转持义务,应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且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


2、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若不履行转持义务的,可以现金支付代替国有股转持义务。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具体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


(三)需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国有股东可以现金支付代替国有股转持义务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对符合直接转持股份条件,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允许国有股东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分红或自有资金等方式履行转持义务。




国有股转持义务的豁免流程



(一)获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被投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批复文件等资料(被认定为国有股东的相关材料);


(二)将申请材料发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获得协会出具的《无异议函》;


(三)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信息公示”栏目,下载并如实填报《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信息公示表》。将填写完成的《信息公示表》连同:(1)创投机构营业执照(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资格审查《无异议函》(3)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初始投资时点之上一年度末被投资企业职工人数证明(4)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批复文件等资料的扫描件,一并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信息公示”栏目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公示的同时,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应同时登录财政部官网“资产管理司”频道“国有资本管理”专题栏目,下载《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公示情况表》(以下简称《公示情况表》,见附件2),填写完成后发送至财政部资产管理司邮箱,并可致电核实查收情况。


(五)财政部在公示期满或核查确认后,将在财政部官网“资产管理司”频道“国有资本管理”专题栏目中公布公示结果。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应及时登录相关网页查看公示结果,并可下载打印标注“公示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符合条件”字样的页面,作为被投资企业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的附件。


(本文来源:私募工坊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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