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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有法365为您解读

2017-11-15 13:21:00     有法365  有法君 13677

导读私募投资基金又有新法设立


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网发布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立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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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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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通知原文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9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mtzjj@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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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起草该条例被列为深化改革急需项目之一


早在3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中,由证监会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被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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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365特邀私募投资业资深律师王旭女士解读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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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金融律师王旭女士,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培养导师。精通以银行,私募,信托为核心的金融法律服务。

8月31日,王旭律师接受相关媒体电话采访,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内容进行深入解读。

在此次采访中,王旭律师对该条例进行了全面剖析,列出以下几个值得关注的方面:

  1. 监管对象扩大,增加了对“资金托管人”的监管;

  2. 对基金管理人的备案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3. 对私募企业的财务制度设定了较苛刻的条件,加强了对股东和高管所应具备条件的要求;

  4.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被写入条例;

  5. 对私募投资运作中出现的32种违规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并加大了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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