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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15-12-08 17:29:32     有法365   139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失效][19540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失效][19750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失效][19780305]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1979)[19790701]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1980)[198009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9821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1988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19930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3修正)[19930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1999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修正)[1999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2004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修正)[20040314]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 “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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