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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015-12-08 17:57:05     有法365   14946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一、二○一二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300人

   专业界                     3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300人

   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代表、乡议局的 300人

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

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不少于一百五十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

一名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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