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2 17:13:00 有法365 有法君 9791
最近,有很多朋友询问了不少关于合同的问题。实际上,不同类型的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可能不尽相同。小助手也特意向有法365的诸位签约律师虚心进行了请教,并总结了一部分开公司会常用的一些合同。记住关注“有法365”,小助手随时为您服务!
之前两期我们说了“样品试用合同”,“商品代销合同”和“借款合同”。今天我们就来说说“抵押合同”。欢迎大家收藏转发哦~~
抵押合同是什么呢?法律上严格来讲,分为“抵押”和“质押”,但从老百姓的角度来讲,大家往往认为这两个没什么区别,因为一般都是基于对某一笔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的可以是房子,汽车,机器设备等。
抵押合同要注意什么?
1.抵押财产若存在共有人,需要共有权人同意。
2.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法律上的“抵押物”的一般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5.法律上允许进行“质押”的一般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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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抵押权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为确保甲方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部分或全部财产(简称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财产
1.乙方提供的抵押财产是: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2.抵押财产的详细情况如下:
3.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1.担保的主债权为编号为的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元人民币(大写金额),利息计算方式为,借款期限为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担保的范围:
第三条抵押物的登记
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属于法律规定需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XXX日内,立即向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3日内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四条保险
1.乙方应为抵押物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并应指定甲方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手续办妥后,乙方应将保单正本交甲方保管。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
3.抵押人未能投保或续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抵押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抵押权人因此支出的保险费和相关费用。
第五条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的、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3.乙方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权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4.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出租等情况。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提供新的担保。
2.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按甲方的要求办理保险。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应有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5.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维持情况进行检查。
6.乙方应配合甲方实现抵押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7.主合同变更的,乙方仍愿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
下列任何情况出现时,甲方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乙方未按第6条第1项约定另行提供担保。
第八条保证条款
1.如抵押权不成立或未生效的,乙方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甲方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3.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因第8条1项所列原因未成立或不生效。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起诉,均需向本合同签订地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条款
抵押权人:(签章)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共有权人(签章)
年月日于(地点)签订
小助手提示
1.担保合同生效了,不等于担保物权设立!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才生效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后债权人方可主张担保物权,房产抵押是典型。
2.抵押担保和个人提供保证担保不冲突,可以同时要求。
3.注意查验抵押物的状态,尤其是要确认是不是存在物理瑕疵和法律瑕疵,必要时可以请律师到登记部门检查是不是有抵押、有查封等。
4.抵押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的设立要尤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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