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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直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2016-02-24 13:40:35     有法365   14513

外经贸部直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经贸部所属的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均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领导本部系统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各单位财会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财会制度的要求,开展会计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第五条 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制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统一规划。各单位应按照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第六条 各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各项要求的,可向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经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审核后,颁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

  第七条 各单位申请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向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下属单位申请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应先经本系统审核后,再向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实施方案及实施情况;

  (二)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自评表》(具体格式见附表);

  (三)上级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四)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接受申请

  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在此基础上,根据申请材料和掌握的其他情况,做出同意予以审核或不予审核的决定。

  (二)书面通知

  对同意予以审核的单位,由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在实施审核前,向其上级主管单位下达审核通知书。

  对不予审核的单位,由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向其上级主管单位下达不予审核的通知书,并退回有关材料。

  (三)实地审核

  审核小组制订审核计划,深入申请单位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申请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自评表》中的内容,对申请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进行实地审核,检查各项工作是否规范、存在何种问题。

  (四)出具报告

  审核小组在实施考核后,向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的内容包括:申请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情况;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审核结论。审核报告在报送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前,应征求被审核单位的意见。

  (五)最终确认

  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审核报告,向被审核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下达审核意见书和决定书,对被审核单位财会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化作出确认,对其财会基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责令其进行整改,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或向有关机关提出进行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九条 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认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

  (一)会计机构不健全、会计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

  (二)应当建账而没有建账,或者虽建账但不记账、不对账、记账不及时的;

  (三)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情节严重的;

  (四)账外设账的;

  (五)会计科目运用不当,账务处理不正确,账账、账实不符,财务报告不真实,情况严重的;

  (六)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缺乏会计监督的;

  (七)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八)会计档案管理混乱的;

  (九)在近二年内的各种检查中查出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

  第十条 已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单位,由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每二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的工作程序与本办法第六条(二)、(三)、(四)、(五)同。

  复核中发现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明显削弱、达不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取消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及其他各种财税检查、审计中发现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和本办法第九条所述情形之一的,由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责令其进行整改,已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取消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

  第十二条 经审核未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的单位,或被取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单位,应重新申请进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审核。

  第十三条 被责令进行会计基础工作整改的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对其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整改或虽经整改但未取得明显成效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会计基础工作未实现规范化、未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单位,其单位不得参加会计先进集体的评选,其会计人员不得参加先进工作者的评选、不得颁发荣誉证书、不得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十五条 对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并且在近两年的税务财务物价大检查和其他各种检查中没有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单位,由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协调,在一定期限内免于税收财务大检查和其他检查。

  第十六条 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会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由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进行表彰,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十七条 本部所属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加强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管理与监督,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外经贸部财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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