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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答疑解惑之问答集锦

2016-03-29 15:16:19     有法365   33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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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在20162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对整个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运作提出了包括法律意见书、信息报送在内的更高要求,公告公布后,基金业协会对于具体落实方式已经发布两次答记者问,317日,协会在北京召开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培训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有法365小编受邀参会,小编将此次培训核心内容与近期从合作律师处收集的解答一并汇总,并分享给大家。

1.问:协会近期是否会提供法律意见书模板?

答:协会不提供法律意见书模板,充分尊重律师的专业性,请律师按照《法律意见书指引》等要求撰写。

2.问:对签署法律意见书的律师的资质有何要求?

答: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协会不推荐或指定律师事务所。

3. 问:协会对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有何要求?

答:1)完整陈述和描述尽职调查过程及相关工作;(2)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做出认定和判断应当有适当的证据作证和陈述理由;(3)对《法律意见书指引》要求的内容逐项发表意见及整体结论性意见;(4)陈述和论证逻辑紧密、论证充分、指代人称及公司等简称要清晰;(5)尤其注意法律意见书陈述内容是否与私募基金备案系统提供的信息一致,或者提供不一致的说明;(6)不得瞒报、虚报或者有误导性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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