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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我先签的合同,为何房子却成了别人所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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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于2016年10月12日与马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马先生出卖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套房产给王先生,王先生支付了10万定金。可是,在王先生准备支付首付款时发现该套房屋已经被马先生高价卖给他人,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王先生很气愤,因为房价在2016年一直在飙升,自己现在已经买不起同地段同户型的房子。那么,王先生是否可以撤销马先生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呢?

   现在,随着房价的飙升,很多房主为了卖高价不惜撕毁房屋买卖协议,公然违反合同约定。那么,在该案例中,房屋所有权到底归谁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知道意见(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2)均未案例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本案中,由于房屋已经过户到第三人名下,因此,王先生是无法再主张房屋所有权,而只能追究马先生的违约责任。

   老话云:辛辛苦苦只为房。尤其是在北上广这些大城市,有一套自己的住房对很多人来说是需要拼搏半生才能实现的理想。原本明明自己先签的约,付得款,最后购买的房产住进去的却不是自己,遇到这样的事儿,任谁都想掀桌怒吼。而一些卖房者见钱眼开,不顾商业信誉一房多卖的行为,也确实让人恼火。然而恼怒归恼怒,在任何时候,都需要用法律作为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法律的制订,就是为人们解决矛盾提供标准和规章。那么,本期的案例中,王先生面对马先生一房两卖的行为,已经无法将过户的房产要回,他需要怎样的法律产品来追究马先生违约责任呢?



讲师简介

王奎杰
王奎杰律师,擅长婚姻继承等家事法律、房产纠纷、刑事减刑等业务领域,担任多家国企、知名民营企业法律顾问;撰写和发表了多篇文章并获得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征文全国一等奖。稳健严密的工作作风和扎实细致的理论功底获得客户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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