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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生了,却要开除我!三期女职工如何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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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王是一家商贸公司的职工,2015年6月30日刚刚入职。入职后不久,小王就发现自己怀孕了。原本这应该是件好事,但小王却很苦恼,原因有以下两个,第一是在入职的时候,小王向公司书面承诺在入职后两年内不生育;第二因为小王一直渴望有自己的孩子,但因遗传问题,有习惯性流产史,之前几次怀孕都没有保住孩子,这次怀孕她非常谨慎,经常去做产前检查。刚开始,小王不敢告诉公司自己怀孕,一直请假去做检查。但因为请假次数太多,月末时公司人事找她询问缘由,小王才据实以告。

   经过几次检查,医生建议小王休假待产,因此在2016年初,小王向其供职的公司正式申请休产前假,回家待产。但公司人事经理却认为:小王违背承诺在先,在工作期间频繁进行产前检查,而且在刚怀孕6个月时提出休产前假,这些要求太过分,因此公司打算和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小王不想因为怀孕失去工作。认为公司的决定侵犯了自己应有且合法的孕期女职工权益,双方发生纠纷。那么,公司是否能够依据小王违背承诺而解除劳动合同,小王在怀孕期间又有哪些权利呢?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产前检查是怀孕女职工的法定权益,并且进行产前检查,需要计入劳动时间,享受劳动报酬。同时,该规定并未对孕期检查的时间和次数作出规定,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何为正常必要的检查?不同的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医疗技术的发展水平制定出了相应的产前检查方案,我国妇女孕前检查的方案为:初查:孕12周之前;复查:12周后每4周一次,28周后每2周一次,36周后每周一次。检查中发现异常应根据医生意见,增加检查次数,按时检查以防止发生意外。

   关于产前假,各地规定不同。有些省份地区具有法定性,例如上海、海南就规定:孕期妇女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有些则由单位自行决定,例如规定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关于产前假的待遇,各地也有不同。

   对于孕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违反承诺或合同约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孕期的女职工享有带薪进行产前检查的权利。并且可以根据自身身体情况要求单位调整岗位,减轻劳动量或者要求产前休假。


讲师简介

汪进京
北京科技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公司治理、劳动人事及企业清算为核心的公司法律服务;争议解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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